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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正式颁布
发布时间:2013-06-14        浏览次数:434        返回列表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2月2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车船税法共十三条,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法律规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法律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