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沈阳市科技创新“双百工程”贷款贴息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7月31日
2017年7月31日
沈阳市科技创新“双百工程”贷款贴息
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沈阳市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逐步加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间接投入力度,根据《沈阳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沈政发〔2017〕23号)、《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创新“双百工程”支持措施的通知》(沈科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沈阳市科技创新“双百工程”贷款贴息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贴息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在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单位,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经营业绩、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记录,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列入沈阳市科技创新“双百工程”,即“沈阳市百项重大科技研发项目”和“沈阳市百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在沈阳市依法开展信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贷款业务。
第四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贴息资金的贷款应为沈阳市科技创新“双百工程”配套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申请贴息资金的贷款符合沈阳市科技创新“双百工程”项目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相关资金投入与使用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研发投入自筹金额;
(三)申请贴息资金的贷款期限在沈阳市科技创新“双百工程”项目清单所列的研发周期及转化周期内。
第三章 贴息标准
第五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单位,入选沈阳市科技创新“双百工程”项目贷款实际发生利息,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一年期贷款贴息。
第六条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在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贷款的贴息。
第七条 单笔贷款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贴息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
第八条市科技局委托沈阳市民营科技机构协调服务中心负责申请贷款贴息的审核工作。
第九条沈阳市科技创新“双百工程”贷款贴息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接受申请。
第十条符合本细则规定贴息范围的单位,需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一)登陆市科技局网站(www.syskjj.gov.cn)下载《沈阳市科技创新“双百工程”贷款贴息申请表》,填写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送到沈阳市民营科技机构协调服务中心(和平区十一纬路82号科技大厦1305室)进行审核。
(二)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1.贷款合同、贷款到账凭证、付息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单位所承担的沈阳市科技创新“双百工程”项目任务合同书原件;
3.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5.其他需要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三)《沈阳市科技创新“双百工程”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返还。
第十一条沈阳市民营科技机构协调服务中心审核后,在《沈阳市科技创新“双百工程”贷款贴息申请表》填写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贴息资金的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贴息单位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核实,纳入失信项目管理,并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为项目所在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不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并收回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沈阳市科技创新“双百工程”贷款贴息申请表
2.单位真实性声明模板
附件下载:
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创新“双百工程”贷款贴息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沈阳市科技创新“双百工程”贷款贴息申请表.doc
单位真实性声明模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