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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弘扬“工匠精神”加强全省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07  浏览次数:147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为加快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和《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精神,重点聚焦辽宁振兴核心领域及技术工人群体,通过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健全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技术工人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实施意见》的起草原则

一是坚持聚焦核心领域原则。为发展壮大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竞争力的新兴产业提供技能人才支持。

二是坚持弘扬“工匠精神”原则。大力弘扬培育精益求精的新时期工匠精神,激发广大技术工人的社会荣誉感、地位感,在全社会形成“弘扬工匠精神,培育工匠人才,积极争当工匠”的浓厚氛围。

三是坚持政策统筹规划原则。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能够移交和下放给企业的职能权限应放尽放,发挥政府宏观引导作用,健全完善政策措施,及时为企业和广大技术工人做好政策指导和服务。

三、《实施意见》的重点任务

围绕技术工人队伍建设需要,优化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设置,试点向上增加工匠技师和辽宁大工匠(以下统称“工匠群体”)两个层级,技术工人应在企业服务达到一定年限方可参评。其中工匠技师由企业自主评定和动态聘用,评定数量和聘用期限由企业自行确定,确保企业生产一线主体工种均有分布。全省每年在工匠技师群体中培养选拔出省政府命名的100名辽宁大工匠并落实相关待遇。工匠技师入选辽宁大工匠后,由企业根据实际实行不少于3年的聘任期,期间由企业实行动态考核,期满后通过业绩评价,可继续参加辽宁大工匠选拔。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措施

通过出台十条配套措施,确保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对产业工人“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维护”四个要求落到实处。

1、企业对评定的工匠技师给予聘期内每月不低于3000元的岗位技能津贴(工匠技师岗位技能津贴可计入企业成本在税前列支,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政府和企业按比例承担)。辽宁大工匠由省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享受省级优秀专家待遇。重点推荐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辽宁大工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鼓励各市对工匠群体在购租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予以支持。

2、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鼓励企业在制定分配政策时向辽宁大工匠和工匠技师倾斜。全省定期制定发布工匠技师岗位工资指导价位。引导加大人力资本投资,鼓励企业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

3、鼓励辽宁大工匠和工匠技师通过技术讲座、巡回授课等带徒传技活动,为省内行业领域培养后备技能骨干,企业可给予相应的课时补助。

4、企业可优先为本企业培养产生的工匠群体建立企业年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绩突出的辽宁大工匠和工匠技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本人自愿)仍可继续聘任和享受相应待遇。

5、依托工匠群体,在省内核心产业、骨干企业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技能大师工作站(室),每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20万元支持,每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给予10万元支持。

6、支持企业立足岗位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对开展的急需、紧缺行业的职业(工种)技师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政府给予培训补贴。支持开展技师培训效果显著、工匠技师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入选单位给予500万元专项支持。

7、根据企业需求聘请国外知名专家来辽开展讲座和技术指导,鼓励企业选派工匠到国内外提升技能。为技术工人技能提升搭建平台,为辽宁产业与国际先进技术接轨创造条件。

8、辽宁大工匠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评委会评审通过,可直接获得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9、提高工匠群体的政治待遇,注重在技术工人中发展党员、评选劳动模范和推选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10、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一线岗位流动,具备相应技能操作水平并在本企业技能操作岗位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工程技术人员,可参评本企业工匠技师和辽宁大工匠,原专业技术职称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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