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技术合同补贴实施细则》(沈科发〔2015〕42号)、《沈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机构开展创业创新活动补贴实施细则》(沈科发〔2016〕8号)已分别于2015年12月8日、2016年1月30日起实施。《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17〕20号)明确提出支持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建设的政策措施。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更好鼓励创新创业,针对上述三项政策措施补充规定如下。
一、《沈阳市技术合同补贴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调整技术合同补贴标准如下:
1.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均在我市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所持科研成果实现就地转化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实际发生技术合同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为促成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服务(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并在我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按其实际发生技术合同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同一技术合同只享受一次补贴政策。
二、《沈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机构开展创业创新活动补贴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调整创业创新活动补贴标准如下:
补贴标准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全年免费为小微企业开展的创新创业服务活动支出总额的50%,单个创业创新服务机构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增加支持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的政策措施
支持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对建设包含投资、人才、技术平台等增值服务,基于“互联网+”、实现全要素资源共享、持续提供后孵化支撑的升级版众创空间、孵化器,按投资额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未明确事宜继续按原相关政策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2日
201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