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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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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辽宁 大连市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3-05-17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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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说明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一) 签订《代理记账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进行代理记账时,应当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具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要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人应承诺提供的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应承担的 责任。

  2、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5、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二)双方的义务责任及权力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代理记账的,应 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编制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本公司提供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

  4、对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委托本公司在委托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公司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遵守会计法律,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快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始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5、双方应互相尊重理解。

  (三)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本公司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定 期派人到委托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 计报表等。

  (四)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

  (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资料

  (六)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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